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訴 訟代理人 林幸巧
被 告 弈宣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一一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著有明文。查
兩造就
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管轄,有
債權讓與同意書第1條第6款
可稽,依
上揭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弈宣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弈宣公司)前邀同被告殷伊玲為連帶
保證人,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訴外人陳吉良購買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乙輛(廠牌:LEXUS,車型:LEXUS LS600HL,年份:西元2010)(下稱
系爭車輛),約定以年息14.0411%計息,分期付款
期間自民國109年4月27日起至114年3月27日止,共計60期,每月支付新台幣(下同)1萬9,805元,合計118萬8,300元;而陳吉良並將其前開對被告弈宣公司之分期付款價金
債權讓與伊,由被告弈宣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殷伊玲於109年3月24日出具債權讓與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表示同意該債權讓與且願依約履行。
詎被告弈宣公司自111年6月27日(第27期)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合計積欠67萬3,370元(即19,805元/期*34期),原告得請求被告弈宣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及請求被告殷伊玲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系爭同意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同意書及繳款明細等件(見本院卷第16至20頁)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就上情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被告弈宣公司依系爭同意書約定有給付
前揭分期價金予原告之義務,
惟未依約給付,依系爭同意書第7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負全部清償責任,而被告殷伊玲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全部勝訴,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7,380元(即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