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鍾文智
被上訴 人 謝幸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中,關於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350元;
非財產權部分即請求移除文章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50元(計算式:1萬6,350元+4,500元=2萬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