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鍾昇樺
陳叡泓即陳科志即杜瑪動物醫院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兩造所訂儀器
暨試劑購買合約書第15條,關於因合約涉訟時,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首揭之說明,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