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文心廣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張日昌律師
被 告 陳梅子
陳國吉
賴陳富子
陳美珠
王佩雯
陳青珮
陳秀琳
陳欣曄
陳炳達
陳詩佩
李淑惠
陳曾鈺
陳金葉
陳泰璁
陳昱淵
陳美霖
陳廷喜
陳美旭
陳林秀菊
陳聰敏
陳聰賢
陳明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 告 陳俊宏
陳威呈
陳威宇
林振明
林振義
鄭林春子
蘇林麗華
江素真
江素惠
訴訟代理人 張文榮
被 告 江定澤
江忠憲
高江秀鳳
黃陳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以估算占用面積而繳納
裁判費,
惟經地政機關實地測量並繪製複丈成果圖後,原告更正起訴聲明為:㈠
被告陳國吉應自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逕稱其地號土地,合稱
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建物遷出。㈡被告應共同將124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9月28日繪製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房屋A1部分10.58平方公尺、增建B部分4.11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被告應共同將129地號土地上如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房屋A2部分47.85平方公尺、房屋遮雨棚C部分0.73平方公尺、遮雨棚D部分0.4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見本院卷二第332頁)。而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1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3萬6,600元(見本院卷一第254至256頁),而
上開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之A1、B、A2、C、D部分之面積合計63.71平方公尺(10.58+4.11+47.85+0.73+0.44),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萬1,786元(36,600×63.71)。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金額2萬3,770元(見本院卷一第10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6元(24,166-23,7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