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宇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紘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查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爭執給付金額如附表「不爭執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是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數額為42萬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