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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知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義銘 
法定代理人  黃鵬䛥 
被      告  林子傑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憲騰律師
            凌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