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張建發
林佳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372【計算式:〔(56萬元+3億3,958萬8,912元)×0000000分之2500〕+100萬元=185萬3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