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鄒登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