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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余政慧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被      告  向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向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