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余政慧
被 告 向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向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限制閱覽卷),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