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劉明亮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喬健建設有限公司、日日生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6,0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