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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蘇榮次 
訴訟代理人  許願律師 
被      告  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吉 

被      告  張桂挺 
            楊雅惠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熙 



被      告  蘇文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未向本院陳明,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