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圖爾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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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