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李阿雪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蔡淑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除未具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二、查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蔡淑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9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然未依其
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提出之上訴
狀,未具上訴
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
正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