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1 A02 共 同 吳存富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A03、A04、A05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萬1,961元,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 準用。 二、 經查,依 上訴聲明及意旨,就附表一所示遺產( 不動產僅計算編號2),上訴人就分割遺產之可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萬2,953元【計算式:(不動產668萬8,894元×2/10=133萬7,7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存款498萬5,727元+股票65萬2,207元=563萬7,934元×2/5,225萬5,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A03應再各給付上訴人 特留分的金錢補償332萬3,426元,以上合計1023萬9,805元(計算式:3,592,953+3,323,426+3,323,426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0,91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的11萬8,957元,尚應補繳6萬1,961元(計算式:180,918-118,957),依前開規定, 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間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如不服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一)不動產 | | | | | | 廣州市○○區○○鎮○○路○○○○○○0○0○0000號房屋 | | | | | 中國海南省海口市○○○路0號○○廣場○○大廈00樓房屋 | | | 上訴人A01、A02、被上訴人A04、A05各受分配1/10,被上訴人A03取得6/10 |
(二)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786,人民幣11,596.83元,匯率:4.502 元) | 5萬2,208元 (計算式:11,596.83x4.502=52,208.9287) | | |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108,人民幣718,546.25元,匯率:4.502 元) | 323萬4,895元 (計算式:718,546.25x4.502= 3,234,895.22) | | | 中國交通銀行 (帳號末3碼:048,人民幣175.44元,匯率:4.502 元) | 789元 (計算式:175.44x4.502=789.83088) | |
(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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