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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03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01、A02、A04、A05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6,149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另於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第800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8號、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107年度台抗字第228號、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就附表一所示遺產,被上訴人即原告A01、A02就分割遺產之可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萬2,953元【計算式:(不動產668萬8,894元×2/10=133萬7,7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存款498萬5,727元+股票65萬2,207元=563萬7,934元×2/5,225萬5,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另就一審判決主文第2、3項的部分聲明不服(即上訴人應各給付被上訴人A01、A02特留分的金錢補償144萬7,246元),以上合計648萬7,445元(計算式:3,592,953+1,447,246+1,447,24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149元,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間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一)不動產
編 號
  內   容  
權利範圍
價 值
被上訴人A01、A02主張分配方式
 1
廣州市○○區○○鎮○○路○○○○○○0○0○0000號房屋
全部
2679萬9,291元
由A03單獨取得。
 2
中國海南省海口市○○○路0號○○廣場○○大廈00樓房屋
全部
668萬8,894元
A01、A02、A04、A05各受分配1/10,A03取得6/10
(二)存款  
編 號
 金 融 機 構
 金  額
被上訴人A01、A02主張分配方式
1
花旗(台灣)銀行
53萬1,684元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花旗(台灣)銀行
199元
3
花旗(台灣)銀行
1,177元
4
兆豐銀行天母分行
4,530元
5
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
8萬8,860元
6
合作金庫三重分行
4,288元
7
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
(再轉繼承乙○○)
103萬8,087元
8
三重農會本會
(再轉繼承乙○○)
355元
9
三重正義郵局
(再轉繼承乙○○)
2萬8,655元
10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786,人民幣11,596.83元,匯率:4.502 元)
5萬2,208元
(計算式:11,596.83x4.502=52,208.9287)
11
中國招商銀行
(帳號末3碼:108,人民幣718,546.25元,匯率:4.502 元)
323萬4,895元
(計算式:718,546.25x4.502= 3,234,895.22)
12
中國交通銀行
(帳號末3碼:048,人民幣175.44元,匯率:4.502 元)
789元
(計算式:175.44x4.502=789.83088)
(三)股票
編 號
 名   稱
 股  數
金  額
被上訴人A01、A02主張分配方式
1
中華紙漿
1萬3,052股
15萬0,75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中國鋼鐵
200股
5,060元
3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7股
2,597元
4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6,000股
49萬3,800元
5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萬股
0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A01
1/5
2
A02
1/5
3
A03
1/5
4
A04
1/5
5
A0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