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台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詳本院112年度補字第327號裁定
所載),應徵
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