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2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遂於112年6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2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8頁),現逾期已久,上訴人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190至198頁),其上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