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抗 告 人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6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