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 告 世豐國際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清松
張清源
張鄭美華
張連守
張永富
張正基
張秀芬
張玉琴
楊張金枝
張聰明
張添壽
張澤洋
張明輝
張賀子
李張美鳳
潘張桂蘭
張岫均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張永豐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主文欄第二、三項關於「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伍拾貳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
上訴者,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