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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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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原      告  珊瑚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姬修 
被      告  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萬3,9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憑。是以,原告既未補正,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