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原 告 珊瑚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鈞騰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向本院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萬3,9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憑。
是以,原告既未補正,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