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江恒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吳厚德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萬3,05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萬6,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