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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雄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史慧玲律師
被 告
普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曾芬芬
梁若菲
陳貞建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