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參 加 人 簡榮英
吳姿穎律師
謝宜軒律師
上列
參加人參加
被告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彭阿斗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參加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