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晶莊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吳慧旺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20元到院。本院前開裁定已於112年4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失所依附,一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