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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致成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      告  鄭瑤婷 

            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荌晴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胡原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姵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1、2項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記載,顯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之脫漏而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