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陳雪玲
陳顯宗
陳正義
陳賜平
陳志成
陳鴻誌
林粉
陳嬌絨
陳賢德
陳學孟
陳啟毓
陳建融
陳姿穎
陳美惠
上列
當事人間
無權占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