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顏吟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月24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1萬6,536元(見本院卷二第156至157頁之裁定),應徵
裁判費69萬1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