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被 告 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瓊英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反訴 裁判費新臺幣115,488元。 理 由 一、 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上採有償主義,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這因此也是必備的程序要件,原告提起訴訟,有不符合起訴要件的情形,如果有辦法補正,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但原告不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二、 本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反訴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488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現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如逾期不繳,將會駁回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