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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安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15,488元。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上採有償主義,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這因此也是必備的程序要件,原告提起訴訟,有不符合起訴要件的情形,如果有辦法補正,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但原告不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反訴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488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現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如逾期不繳,將會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