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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      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寶來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馨 


訴訟代理人  李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9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6、192-216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