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8,372元,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
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5/10;提起
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除未具
上訴理由外,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其
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842,420元,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88,37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