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柯淳淳
柯蔡麗麗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9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4,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