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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送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旭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玉星 
原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城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被      告  泓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被      告  華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昱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