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城揚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泓鉅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華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旭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運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玖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