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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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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范佐明 
被      告  億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軒 
(更名:林綋彰)   
被      告  李雋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陸萬零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億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億增公司)前邀同被告林奕軒、李雋婕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及110年8月16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被告億增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0月12日即未繼續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尚積欠本金1,396萬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申請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存款利率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6-69、120-122頁);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編號
借款餘額
(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計算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原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
1
6,368,731元
2.07%
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11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1日止
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592,184元
2.07%
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11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1日止
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800,000元
2.07%
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11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
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00,000元
2.07%
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11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
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200,000元
2.07%
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11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
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
800,000元
2.07%
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1年11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
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3,960,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