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徐宗聖律師
抗 告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立漢律師
林子超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良彬、吳玉成、蔡宏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