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字第3號
上 訴 人 劉學濂
洪如玲
設The Grand Pavilion Commercial Centre,Oleander Way,000 West Bay Road,P.O.Box 00000,Grand Cayman KY0-0000,Cayman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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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俊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起訴日即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58元,是本件各上訴人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