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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 ROCK MOBILE (CAYMAN) CORPOR
            ATION



法定代理人  段鍾潭(Duann Chung Tan)

代  理  人  廖子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字號
股數
張數
股票
滾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95-NY-0000001
24,450,000
 1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