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 ROCK MOBILE (CAYMAN) CORPOR
ATION
法定
代理人 段鍾潭(Duann Chung Tan)
代 理 人 廖子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