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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崔明珠 

代  理  人  宋世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