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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柯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1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潘方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柯志明
49,322元
ZI7689604
11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