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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剛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7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剛固有限公司 李芳輝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潘國俊
20,000元
EC5202958
11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