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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英特內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員   


代  理  人  羅家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4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
周銘麒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英特內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52,500元
KE0014406
1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