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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銓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敏
代  理  人  連鵬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投復興崗分行  何根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崗分公司
國防大學
280,000元
0000000
1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