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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3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吳玫香    住○○市○○區○○○街00號3樓      代  理  人  吳國榮    住○○市○○路00巷0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