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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4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勝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玉珠
代  理  人  林永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華產科技股份限公司
古善武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勝濱有限公司
1,008,000元
JE0000000
11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