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林勝川
代 理 人 周玉双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公告所示之億東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就
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除字第372號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乙節,經本院調閱
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重複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