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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5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林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