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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5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博智衛好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民國
 1
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博智衛好智權有限公司
63,000元
GW0000000
1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