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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陸許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維加股份有限公司(Victory Plus Co.,Lt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宜
代  理  人  謝曜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今均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