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事聲字第29號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113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
略以:本次交易係可歸責於相對人無法出貨商品所致,並
非異議人主動取消交易;又本次交易經解除後,契約即
自始無效,異議人無須受相對人之電子商務服務條款(下稱服務條款)內容
拘束,況個人資料
乃受
隱私權所保障,相對人不得以無效契約強迫異議人提供含有戶名之銀行帳號資料,為此,請求本院准予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異議人雖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並提出訂單明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兩造往來電子郵件等件為證(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卷第15、17、29、31、33、35頁)。
惟參諸服務條款內容:「...當您使用Yahoo Taiwan電子商務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電子商務服務條款及據此所訂立的相關規範或公告之所有內容...」、「五、關於Yahoo購物中心,㈧...若您所使用的付款方式為ATM轉帳/超商付款/超商取貨/貨到付款時,請您在填寫退貨單時,提供正確的退款帳號資料,退款將匯入您指定的帳戶...」,可知相對人電子商務服務之使用者,於使用
上開服務時,均已同意遵守服務條款之規範,異議人既於相對人網站上購買商品,即表示其同意並接受服務條款內容,不因本次交易取消而
免除異議人應提供正確之退款帳號資料予相對人之義務,且相對人之客服人員亦以電子郵件通知異議人提供含有戶名之銀行帳號資料,以便進行作業,然相對人
迄今未能退還款項予異議人,係因異議人不為此協力行為所致,並非相對人拒絕履行退款之義務,是原裁定以異議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據以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人仍執前詞
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