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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若修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楊若修(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現設籍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楊若修(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年逾80歲,自民國109年9月29日列報為失蹤人口,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依法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楊若修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己身一親等、人壽保險、信用卡申辦、個人任職董監事、前案紀錄、財產資料、入出境結果等,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並有臺北○○○○○○○○○函附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2年11月20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23054972號函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防治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繼承系統表、內政部移民署112年11月17日移署資字第112013962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21日保費資字第1121363567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20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384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1月20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9223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11月21日輔服字第1120092539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信用卡正附卡資訊、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個人任職董監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可證,並據前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失蹤人楊若修經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於109年9月26日發現失蹤,並於同月29日報案請求協尋,認楊若修至遲於109年9月29日即已失蹤,其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